去年,歐洲專利局行政委員會通過了一項關于文件送達日期的EPC規(guī)則的修改,其中提到將于2023年11月1日起取消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一直存在的“十日規(guī)則”。這一變化將對向歐洲專利局提交文件的截止日期產生影響。
什么是“十日規(guī)則”
在《歐洲專利公約》第126(2)條中涉及到“十日規(guī)則”,是指在掛號信函寄出后的第十天才會默認送達,主要是針對用掛號信方式發(fā)出的官方通知。“十日規(guī)則”的設立初衷是為了避免郵寄服務延誤導致的影響,起到一個緩沖的作用,可以留出時間讓信件郵寄到收信人手中。
取消“十日規(guī)則”有什么影響
隨著無紙化在EPO的全面推廣,所有EPO的發(fā)文均已實現了完全電子化,在此情況下,EPO做出了廢止“十日規(guī)則”的決定,官方發(fā)文日期將被視為送達日期。
這一規(guī)則的廢止將給廣大的專利代理機構和申請人帶來一定的影響,一方面需要代理機構和申請人在收到官方通知后,在有限的時間內更積極地做出指示;另一方面簡化了截止日期的計算,管理截止日期將會變得更容易。
新的保障措施
如果收件人聲稱自己從未收到通知書,那么EPO必須證明并非如此。如果EPO無法證明,那么官方必須發(fā)送帶有新日期的新通知,并以此新日期來計算答復期限。
如果收件人聲稱通信是在通信上載明的日期之后收到的,則可能會出現以下兩種情況之一:
1.如果通知送達日是自通知書上打印日期起7天內,則不予調整,并從通知打印日期起計算答復期限;
2.如果通知送達日是自通知書上打印日期后7天或更長時間,則視為異常遲到,所有答復期限將在送達日期與文件上打印日期相差的天數減去7天后延長。
總而言之,自2023年11月1日取消后發(fā)送的通知書,申請人在準備答復時要合理安排時間,不能再根據之前的”十日規(guī)則“來提交答復,避免因為期限原因導致額外的加急或補救費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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